(2015)深龙法执字第2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157-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现名下的财产4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丽仲执行员 易小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华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