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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执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娟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01278号罪犯赵娟。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赣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娟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被告人赵娟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3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赵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赵娟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赵娟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赵娟2013年9月、2014年8月受到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4月、2015年5月受到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执行,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元已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单据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赵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汉军审 判 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世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