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雷波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罪犯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雷波刑初字第55号罪犯龙某某,女,1977年6月3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彝族。本院作出的(2015)雷波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因判处罪犯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因罪犯某某地系正在哺乳自己未满周岁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3月31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