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民终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温英英与被上诉人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村民委员会、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八社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67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温英英,女,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村民委员会。上诉人温英英因与被上诉人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村民委员会、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八社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311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0日提起上诉。同日,上诉人温英英向本院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2015年8月5日,温英英到一审法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请求撤回上诉。2015年8月12日,一审法院将本案移交至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温英英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英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温英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宏荣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岳 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