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720号申请执行人朱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被执行人刘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县X镇XX村*组。朱XX与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确认的执行标的为280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1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