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无棣富鑫达索具有限公司、天津市钢锉厂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无棣富鑫达索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西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玉香,系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天津市钢锉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麻疸村西。法定代表人鲍维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文杰,系天津市钢锉厂职工。申请人无棣富鑫达索具有限公司因不慎丢失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无棣东盛达科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棣丰泰科工贸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104000522219474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账号为24×××72,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2日,到期日为2015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天津市钢锉厂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无棣富鑫达索具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范宜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商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