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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2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柱县分公司与傅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柱县分公司,傅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94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柱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00号国土局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8390552-9。负责人胡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伟(系该公司员工),男,生于1980年1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傅阳,男,生于1989年7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柱县分公司诉被告傅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新贵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柱县分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柱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柱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柱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