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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岛欢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思校、张军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欢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张思校,张军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221号原告青岛欢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XX、薛国成,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思校,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军华,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欢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思校、张军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欢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欢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思校、张军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