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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董某某,女,河北雄县。被告董某甲,男,河北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董某某全部负担。审判员  赵润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