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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4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魏红霞与李石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红霞,李石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413-3号申请执行人魏红霞,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李石太,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魏红霞与被执行人李石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石太应赔偿18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石太的银行存款1639.05元并已退还申请执行人。另,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车牌号为粤Y×××××号两、三轮摩托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的房产已于2014年5月21号过户。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4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区敬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