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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庆生与李华杰、刘广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庆生,李华杰,刘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胡庆生,聊城第七中学教师。被执行人李华杰,农民。被执行人刘广兴,居民。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华杰、刘广兴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胡庆生19.8万元借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冻结了刘广兴的预交土地款10万元整且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华杰所有的鲁P×××××、鲁P×××××、鲁P×××××号汽车和被执行人刘广兴所有的鲁P×××××、鲁P×××××号的汽车各一辆。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