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冯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董立超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