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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冯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董立超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