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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于斌与李华、王玉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斌,李华,王玉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130号原告:于斌,男,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李华,女,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玉增,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朱国平,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斌诉被告李华、被告王玉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忠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