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关淑珍与齐兆亮、齐兆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淑珍,齐兆亮,齐兆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关淑珍,女,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齐兆亮,男,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齐兆旭,男,1992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淑珍诉被告齐兆亮、齐兆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淑珍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