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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关淑珍与齐兆亮、齐兆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淑珍,齐兆亮,齐兆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关淑珍,女,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齐兆亮,男,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齐兆旭,男,1992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淑珍诉被告齐兆亮、齐兆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淑珍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