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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黄炜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黄炜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0801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培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周刚,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炜喆,男,汉族。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黄炜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黄炜喆送达住址无法通知被告黄炜喆应诉,即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退付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彤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艳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