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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5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成强与重庆同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强,重庆同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650号原告杨成强,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黄黎,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同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山洞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69120307-6。法定代表人谢辉,重庆同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春,女,重庆同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强与被告重庆同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成强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成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丹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