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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世成诉程超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成,程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杨世成,男,1981年10月6日生。被告程超,男,1982年5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成诉被告程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世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世成负担。审 判 长  段 奇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