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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694号原告吴某某,女,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张某某,男,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惠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