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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福建省步上工贸有限公司、赵娟等人、福建兴海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福建省步上工贸有限公司,赵娟,黄昇,黄嵘,余寿全,福建兴海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09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法定代表人刘少云。被告福建省步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火车站旁货场内,组织机构代码56926776-2。法定代表人赵娟。被告赵娟,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告黄昇,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嵘,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余寿全,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兴海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罗江商贸区54幢1号二层,组织机构代码15758085-9。法定代表人余某。被告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天湖路8号金龙商住小区1幢909、910、911、912室,组织机构代码68307791-1。法定代表人姚义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福建省步上工贸有限公司、赵娟、黄昇、黄嵘、余寿全、福建兴海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省步上工贸有限公司、赵娟、黄昇、黄嵘、余寿全、福建兴海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省步上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8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8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三、冻结被告余寿全的银行存款58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四、冻结被告黄嵘的银行存款58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五、冻结被告黄昇的银行存款58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六、冻结被告赵娟的银行存款58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七、查封、冻结被告赵娟所有的位于蕉城区天湖东路2号宝信城市广场10幢702室(房产证号201301000**)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八、查封、冻结被告黄嵘所有的位于宁德市兰亭路8号(豪景花园)1幢701室(证号20113377)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九、查封、冻结被告黄昇所有的闽J788**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