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刘秉军与牛秉军、牛秉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牛秉军,牛秉辰,运城市盛泰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41-2号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338号苏粮国际大厦13、14层。负责人:齐永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鹏,该公司员工。被告:牛秉军,驾驶员,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被告:牛秉辰,农民。被告:运城市盛泰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继业,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中银南大道1号。负责人:郭益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刘秉军、刘秉辰、运城市盛泰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1193.50元由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