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晓宏与乌兰浩特市城郊办事处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宏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城郊办事处刘晓宏申请执行乌兰浩特市城郊办事处人事争议一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兴民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晓宏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城郊办事处已申诉至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再审结果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