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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宝雷与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雷,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619号原告吴宝雷。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乃柏,江苏省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宝雷与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宝雷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4元,减半收取9652元,由原告吴宝雷负担。审 判 长  曹柏鹏代理审判员  吕金星人民陪审员  周跃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