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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2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2283-1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283-1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对被告王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账户为2710120801109000654918内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账户为2710120801109000654918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鸿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