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二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梁建英与谢青年、刘彩云、陈满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英,谢青年,刘彩云,陈满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二初字第1021号原告梁建英。委托代理人刘建林,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青年。被告刘彩云。被告陈满发。原告梁建英与被告谢青年、刘彩云、陈满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建英的委托代理人刘建林、被告陈满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青年、刘彩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建英诉称:2014年9月15日,被告谢青年、刘彩云以经商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于2014年12月14日前还款。被告陈满发当场自愿为被告谢青年、刘彩云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后,经原告催收,被告谢青年、刘彩云未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谢青年、刘彩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陈满发对被告谢青年、刘彩云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谢青年、刘彩云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陈满发辩称:被告谢青年、刘彩云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份,对原告的诉状所述的其他内容无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谢青年、刘彩云以投资矿产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梁建英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陈满发提供保证担保。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于2014年9月13日、15日向被告谢青年交付借款80000元、120000元。2014年9月15日,被告谢青年、刘彩云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被告陈满发在该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确认,该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梁建英手现金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此款在2014年12月14日之前还清。如果如期归还,自借款之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利息。如逾期归还,除按月息2%归还本息外,还应当按借款本金总额的10%承担违约金。备注:[含2014年9月13日已收到梁建英手现金计人民币捌万元正(¥80000.00)]。此据。今借人:谢青年、刘彩云。担保人陈满发,身份证号码362102197212196118。借款日期:2014年9月15日”。借款后,被告谢青年、刘彩云付清了2014年10月15日前的利息。原告追索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原告、被告陈满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谢青年、刘彩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条一份,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付款委托书(收账通知)两份以及原告、被告陈满发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记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梁建英与被告谢青年、刘彩云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谢青年、刘彩云按约定未及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谢青年、刘彩云归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因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按月息2%计算利息,根据其文义解释应为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谢青年、刘彩云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因被告谢青年、刘彩云已支付2014年10月15日的利息,故本案借款利息应自2014年10月16日起算。被告陈满发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未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作出约定,依法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本案全部债务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满发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满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谢青年、刘彩云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青年、刘彩云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梁建英借款200000元及其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陈满发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满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青年、刘彩云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6500元,由被告谢青年、刘彩云、陈满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英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人民陪审员 胡 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远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