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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伟俊与钱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俊,钱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王伟俊,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周宾卿,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程,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王伟俊与被告钱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钱程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 霞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