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四川乐福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鸫鸣商贸有限公司、曾莺、罗鸫鸣、成都市威廉汉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乐福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鸫鸣商贸有限公司,曾莺,罗鸫鸣,成都市威廉汉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乐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凉山路16号综合楼第五层南端。法定代表人:傅宗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鸫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双凤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罗鸫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曾莺,女,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被执行人:罗鸫鸣,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双流县。被执行人:成都市威廉汉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二段太平园横一街***号。法定代表人:卢鹏,该公司总经理。四川乐福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鸫鸣商贸有限公司、曾莺、罗鸫鸣、成都市威廉汉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已执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5693.08元。现四川乐福投资有限公司已就剩余款项与案外人四川鸿景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四川乐福投资有限公司由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对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