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代诉被告李文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代,李文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943号原告:李文代。委托代理人:石光、曹春龙。被告:李文元。委托代理人:李伟。委托代理人:刘凤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代诉被告李文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4元,由原告李文代承担。审 判 长 刘青山审 判 员 王 嘉人民陪审员 石大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春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