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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代诉被告李文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代,李文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943号原告:李文代。委托代理人:石光、曹春龙。被告:李文元。委托代理人:李伟。委托代理人:刘凤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代诉被告李文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4元,由原告李文代承担。审 判 长  刘青山审 判 员  王 嘉人民陪审员  石大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春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