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6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成都橙色力量广告有限公司与成都恒泰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橙色力量广告有限公司,成都恒泰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565号原告成都橙色力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俞立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怡人,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姗,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恒泰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官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橙色力量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恒泰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橙色力量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6元(减半收取4013元),由原告成都橙色力量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