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乙与张某甲、张某丙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2015年8月4日死亡。原审被告张某丙。原审被告张某丁。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原审被告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张某乙于2015年8月4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潘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广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