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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乙与张某甲、张某丙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2015年8月4日死亡。原审被告张某丙。原审被告张某丁。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原审被告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张某乙于2015年8月4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潘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广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