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34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9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某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已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2日,青岛某有限公司将厂内修整地面的工程承包给某有限公司。2014年3月24日,时任某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王某甲违反规定将该工程转包被告人刘某临时组建的无任何资质的施工队。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3月28日7时许带领七名施工队员进入青岛某有限公司厂内进行施工。被害人王某乙(系拌料工)来到工地后,直接到了搅拌机跟前,启动搅拌机滚桶,将翻料兜升至半坡,站在上面用铁锤和钻子敲打清理滚桶上的干结混凝土,因总电源未关,在敲打过程中震动了接触器的触点,导致电路连通,使翻料兜上升,将王某乙挤在搅拌机上料架的横架上,致王某乙胸部被挤压变形而死亡。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青岛某有限公司将厂内修整地面的工程承包给某有限公司。同年3月24日,时任某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王某甲违反规定将该工程转包被告人刘某临时组建的无任何资质的施工队(该工程规模2000平方米,工程造价17万元)。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3月28日7时许带领七名施工队员进入青岛某有限公司厂内进行施工。被害人王某乙(系拌料工)来到工地后,直接到了搅拌机跟前,启动搅拌机滚桶,将翻料兜升至半坡,站在上面用铁锤和钻子敲打清理滚桶上的干结混凝土,因总电源未关,在敲打过程中震动了接触器的触点,导致电路连通,使翻料兜上升,将王某乙挤在搅拌机上料架的横架上,致王某乙胸部被挤压变形而死亡。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王某甲传唤,经讯问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还查明,案发后刘某、某有限公司、青岛某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63万元,被害人亲属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刘某、王某甲的刑事、民事责任。再查明,经判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刘某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于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没对施工人员负责技术指导,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王某甲过失犯罪行为明显小于刘某,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责令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云庆审 判 员 解英明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臧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