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明波与赵为星、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波,赵为星,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164-3号原告:苏明波,居民。被告:赵为星,居民。被告:杨波,居民。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岚民一初字第116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与被告赵为星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杨波银行存款3万元的冻结以及解除财产保全担保财产苏明波所有的鲁L×××××号牌越野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杨波银行存款3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财产苏明波所有的鲁L×××××号牌越野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曹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