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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淄博浩祥物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淄博浩祥物流有限公司,巩金贤,田绪告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260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法定代表人苏源,经理。被告淄博浩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巩金贤,经理。被告巩金贤,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田绪告,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浩祥物流有限公司、巩金贤、田绪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志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