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非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徐占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徐占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非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大城县城内。法定代表人刘承芹,任局长。被执行人徐占城。申请人依据其做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979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并裁定对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97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97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认为该案符合执行条件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传树审判员 张松林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