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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厉志超与陈长旭、史彦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志超,陈长旭,史彦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184号原告:厉志超,男。委托代理人:房启洪,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长旭,男。被告:史彦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志超与被告陈长旭、史彦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厉志超以双方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志超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厉志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大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