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厉志超与陈长旭、史彦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志超,陈长旭,史彦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184号原告:厉志超,男。委托代理人:房启洪,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长旭,男。被告:史彦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志超与被告陈长旭、史彦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厉志超以双方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志超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厉志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大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