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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闫卫伟与杨玉红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卫伟,杨玉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97号原告闫卫伟,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陈乙影,沁阳市西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玉红,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闫卫伟与被告杨玉红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闫卫伟于2015年8月13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卫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卫伟负担。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霞错误!图片开关必须是第一个格式编排开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