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闫卫伟与杨玉红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卫伟,杨玉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97号原告闫卫伟,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陈乙影,沁阳市西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玉红,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闫卫伟与被告杨玉红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闫卫伟于2015年8月13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卫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卫伟负担。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霞错误!图片开关必须是第一个格式编排开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