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让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杨涛、崔芳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龙,杨涛,崔芳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龙。被执行人杨涛。被执行人崔芳颖,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第二作业区五区九队职工,住同上。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