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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虹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姝丽诉被告刘春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刘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虹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黄XX,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告刘XX,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刘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就己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审 判 长  李强人民陪审员  李双人民陪审员  宋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