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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吕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70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某在本市雁塔区永松路易酷网吧上网,期间趁坐在自己对面的被害人贾某睡觉之机,盗走其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三星手机一部。吕某准备离开网吧时,被同在网吧上网的李玄玄控制并报警。民警赶到后,将吕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一次,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吕某判处六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执行至2015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扬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