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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宝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宝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2563号原告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58号。注册号:110108004469789。法定代表人孔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德增,男,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号楼***室。被告刘宝年,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原告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居物业公司)与被告刘宝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沙月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居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德增、被告刘宝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居物业公司诉称,我公司负责智学苑小区的物业服务,2001年4月16日,刘宝年入住智学苑小区6号楼4单元×室,建筑面积100.12平方米,刘宝年一直享受我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但其一直欠交2003年至2013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为此我公司多次找刘宝年追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刘宝年支付北京市海淀区智学苑小区6号楼4单元×室2003年至2013年物业管理费7717.60元。2、刘宝年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宝年辩称,我们家厨房水池的下水管道口偏了,我对不上口,我买房的时候下水口就这样,正规没法接,我自己接了一根洗衣机的管子接上了,但每过一段时间都需要换一次管子。我现在还拿塑料胶带捆着。我当时找物业,物业说弄不了,我找开发商,开发商也不管,并且楼上房屋出租,什么东西都往下倒,导致下水道堵,水就从我家往外冒,一个月堵一次。我跟物业报修,物业就过来给我通。我们门口的地面因挖坑建供暖管道导致路面不平,一下雨就有积水。物业从未种过一次树。物业将房屋出租,晚上两点还有大排档,就在我们家后面,小区内有人高考,还报警。物业从未进行物业财务收支的公示,物业收取了那么多的停车费,但从未将停车费的收入进行公示,修小花园是街道出的钱,是区里出的钱,物业从来没有出钱,不知道物业收的钱都去哪里了。物业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护栏安装的不合格。小区物业不达标,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16日,东居物业公司与刘宝年签订入住合约,约定由东居物业公司为刘宝年入住的北京市海淀区智学苑小区6号楼4单元×室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刘宝年向北京东居物业管理中心交纳各项管理费用。合约签订后,东居物业公司依约为刘宝年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刘宝年拖欠2003年至2013年物业管理费7717.6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入住合约、费用明细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刘宝年与东居物业公司签订的入住合约合法有效,按照合约,在东居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刘宝年理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现刘宝年拖欠2003年至2013年物业管理费7717.60元,理应交付东居物业公司。刘宝年提出的东居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不达标问题,因该问题涉及全体业主利益,应由该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集体做出评判。同时应指出,东居物业公司亦应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交流,虚心接受业主反映意见,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宝年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OO三年至二O一三年物业管理费七千七百一十七元六角。如果刘宝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刘宝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沙月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