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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行申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成伟红、陈先明与龙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伟红,陈先明,龙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浙行申字第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伟红。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先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龙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龙泉市贤良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季柏林,市长。再审申请人成伟红、陈先明因与被申请人龙泉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本院(2014)浙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期间,成伟红、陈先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成伟红、陈先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伟红、陈先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国贤代理审判员  戴文波代理审判员  楼缙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