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怀录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录,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初字第445号原告刘怀录,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原阳煤集团五矿职工,现住阳泉市平定县。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石平,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录与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怀录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怀录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怀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怀录承担。审 判 长 周彦斌代理审判员 高永山代理审判员 樊 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燕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