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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泰安市华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与山东力高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华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山东力高升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458号原告泰安市华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马建华,经理。被告山东力高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艾民,经理。原告泰安市华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力高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华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力高升降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泰安市华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振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新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