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双古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双古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422-1号原告重庆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8802-3。法定代表人林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擎宇,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剑,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双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9号2幢8-1。法定代表人张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重庆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双古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重庆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雷元亮代理审判员 初攀东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