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拓普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拓普泰克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钟奋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忠,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拓普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邹小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勇,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小雪,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增城市)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42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已迁移至广州市萝岗区,实际住所地位于萝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增城朱村街朱村村依罗氹,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