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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速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谢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0016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2005年7月4日因盗窃被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4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寄押,2015年4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4)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犯罪事实:2014年1月中旬,被告人谢某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开创网吧工作,任经理,负责卫生和服务。2014年春节期间,谢某利用网吧老板王某乙回老家之际,编造春节期间银行不营业、老板王某乙让其代管春节期间营业款的谎言,从当班营业员处骗取2014年2月3日、4日、5日三天的营业款人民币16485元及网吧营业款存折,后逃至河南省郑州市。2014年2月7日,谢某在中信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自网吧营业款存折中支取人民币14000元后逃匿。被告人谢某诈骗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30485元。量刑事实:1、2015年3月19日11时许,在南京南站A8检票口,被告人谢某被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谢某归案后,办案单位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警大队中山刑警队查获其持有的赃款人民币5500元,并2015年4月6日发还被害人王某乙;3、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人张某、王某甲证言,辨认笔录,归案情况说明,寄押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中信银行取款证明材料,存折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开创网吧营业收入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开创网吧营业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动部分退赃,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谢某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249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于丽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晓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