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455号。法定代表人:杜世培,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辉、任岩,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号*幢*****室。上诉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金国审 判 员 程晓梅代理审判员 赵荣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