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民终字第01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田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某甲一审诉称:其与张某原同在一个厂工作并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1日晚间,张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造成婚姻家庭破裂。以前张某因多次在外面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双方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而闹到查桥派出所、安镇妇联等单位。由于以上原因,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彻底破裂,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张某一审辩称:田某甲在诉状中所述不属实。其在这段婚姻中尽心尽力,不存在任何过错,而是田某甲存在严重的暴力倾向,多次殴打其致使其到医院治疗,且田某甲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其不同意离婚。原审经审理查明:田某甲与张某自行相识并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田某乙。婚后双方关系尚可。2006年开始,田某甲认为张某出轨而产生矛盾,加上家庭琐事而对张某进行过殴打。2015年3月1日,田某甲认为张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致使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田某甲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证人田某乙证言、门诊病历、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田某甲与张某自认识到结婚,并生育儿子田某乙,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应当说夫妻感情尚可。由于田某甲认为张某存在出轨而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田某甲对张某缺少信任。只要双方做事多从夫妻角度考虑,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和好是有希望的。该院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田某甲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不准田某甲与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田某甲负担。田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张某隐藏安徽庐江共有房产证以俟机变更产权,且现已携款261343元(共同财产)逃离本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张某答辩称:田某甲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张某是因身体不适去广州就医,现已回锡。张某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田某甲提供安徽房产的建造协议和土地证、购房首付款相关材料、指认系张某和他人发生关系后的擦拭遗留物,以作为支持其上诉理由的证据。张某对田某甲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田某甲与张某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基础应属较好。现田某甲怀疑张某出轨而要求离婚,究其原因在于双方之间沟通不足,田某甲对张某缺少信任。如双方在今后生活中相互尊重和理解,加强沟通与信任,夫妻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田某甲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田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利娜代理审判员 瞿俊鹏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