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范国志与吴高海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志,吴高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155号原告范国志,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龙洞镇龙槽村。委托代理人屈祈明,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高海,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宝坪镇凤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国志与被告吴高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诗琼人民审判员 薛 媛人民审判员 刘聪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