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朱国华与曾峰、江西省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谭思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华,曾峰,江西省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谭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华,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生。被执行人:曾峰,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生。被执行人:江西省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曾峰,经理。被执行人:谭思红,女,汉族,1968年2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峰、江西省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谭思红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3)湖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曾峰、江西省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谭思红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453842.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国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