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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田化英农户与武汉亲禾家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化英农户,武汉亲禾家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838号申请执行人田化英农户。农户代表人田化英。被执行人武汉亲禾家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忠,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解除申请执行人田化英农户与第三人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道孙家店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武汉亲禾家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江夏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五里界街休闲观光板块建设土地流转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江夏区五里界街孙家店村六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汇总)》中涉及申请执行人田化英农户承包经营土地所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由被执行人武汉亲禾家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退上述合同项下0.11亩土地。由被执行人武汉亲禾家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化英农户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间的土地流转费78.65元及自2013年5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的迟付金;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化英农户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间的土地流转费79.86元及自2014年5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的迟付金;以及以0.11亩为计算基数,按每亩每日2.03元计算的2014年5月1日后至本院确定的被执行人武汉亲禾家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腾退土地之日止的土地流转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亲禾家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亚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